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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法律责任情形

www.yojochina.com 2009-12-25 13:06未知


作者:赵艳婕  《早期教育》

幼儿园与幼儿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这种关系存续于特定的范围内,即幼儿进入幼儿园至幼儿离开幼儿园及幼儿园所使用、管理或负有特定责任的场所。对发生在上述范围内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究竟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负有法律责任

      一是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使其权利。(1)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从事不宜幼儿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如教师A让幼儿到盥洗室里提暖水瓶给她,幼儿在途中不慎摔倒,爆炸的暖水瓶使其胸部被烫成八级伤残。(2)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如教师B自从和玲玲妈妈发生争执后就经常找玲玲的“麻烦”,取消了玲玲当小组长的资格,不让玲玲参加全班性的比赛活动,嘲讽玲玲是猪脑子等,致使玲玲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二是幼儿园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义务。(1)未履行条件适格的义务。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不符合法定的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如辉辉在园正常活动时,无意中撞到无任何警示标识的玻璃门上,玻璃破碎使其脸部、颈部等多处受伤。②幼儿园所聘请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背法定条件(非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如某幼儿园大三班有三个幼儿得了乙肝,这些幼儿以前都是肝功能正常的,经查该班教师C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教师C在调入该园时园长没有要求其体检。(2)未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如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幼儿园没有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给予特殊照顾等所引起的幼儿伤害事故。(3)未履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未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如教师D在得知莹莹父亲被捕入狱后,就将此事透露给了全班幼儿,使他们疏远了莹莹,致使莹莹患上了抑郁症。

二、可不负法律责任

       一是具有正当理由,即幼儿园虽实施了对幼儿构成伤害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以紧急避险为例,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如某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去看电影的路上,突然一辆疾驶的轿车向幼儿开来,教师E情急之下将幼儿推倒在一旁,其中一幼儿被撞伤头部,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根据《民法通则》第l29条“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幼儿园可不负法律责任。 

       二是由外来原因引起,即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可分为:(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罢工等。(2)受害幼儿或其监护人的过错。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二是幼儿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如姚姚父母在姚姚入园时未告之幼儿园姚姚经常咳嗽,时有窒息现象的特异体质,某日姚姚在上课时病发,教师F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其父母,但姚姚终因间质性肺炎而死亡。本案中姚姚的死亡幼儿园没有任何过错,其父母应承担全部责任。(3)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幼儿的伤害完全是由幼儿园和幼儿及其家长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红红在课外活动时被醉汉扔进园内的酒瓶砸伤,幼儿园及时对红红进行了救治,故红红所受伤害应由此醉汉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法定事由,即幼儿园虽然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法律责任,但基于法律事实而免责。这里主要是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如张女士的儿子涛涛在幼儿园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一块石头砸伤头部,园方当即将涛涛送往医院治疗,但医疗费是由张女士支付的。一年后,张女士才向幼儿园提出赔偿要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张女士是在伤害事故发生一年后才要求赔偿的,故幼儿园可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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